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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老年保障制度

书籍:简明老年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08:56: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556页(752字)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30年经济萧条时期建立的,于40年代初正式施行。

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福利法》规定,加入老年、遗属、残疾保险者退休后享受退休金待遇,没有参加工作的老年人可按公共救助规定申请生活救济,贫穷、疾病和遭遇意外事故的老年人可申请医疗或其它补贴。1974年,联邦政府又颁布了新的《社会福利法》。

该法鼓励老年人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同时,也鼓励社会保护老年人。美国老年人社会保险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1)在参加保险的行业工作年满65岁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

该养老金是根据所交纳保险费工资部分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对收入不同者,使用的公式亦不同。

原则上低收入者的比例大些,高工资者的比例小些。(2)根据规定计算出来的养老金,若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可提高到最低标准。

(3)配偶本人无资格享受养老金时,可获得该工人50%的养老金。(4)若工人先于配偶去世,配偶可享受遗属保险。

(5)在发放养老金之前要进行收入测算,以防止养老金流入到收入超过一定限额的富人手里,等等。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1965年又颁布了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美国老人法》。

这些服务主要有协助家庭照顾老人,使家庭和社会提供的作用相互交替,保证社会对需要特殊照顾的老人所尽的义务,为老人接触社会提供基础设施等。在卫生保健方面,近20年来美国卫生保健政策的重点是放在老年人的健康和医疗上,相继建立了许多老年病研究机构和医院。自70年代开始,老年人教育问题亦受到重视,普通大学向老年人开放。

仅1981年就有768000多名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了各种教育活动。

1967年公布的禁止歧视老人法,旨在建立尊敬和爱戴老人的社会习俗,使老年人能愉快、幸福地度过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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