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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仕供俸

书籍:简明老年学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09:00: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商业出版社《简明老年学辞典》第588页(520字)

汉朝以前,官吏致仕均无俸禄,致仕官供俸,是从西汉开始的。

各朝给俸多少不同,主要分为食全禄、半禄、1/3禄、半禄之半禄等。给俸的标准,是依据官吏致仕前的品位、功绩和年龄等条件,由皇帝颁诏而定。汉平帝元始元年下诏,令天下年老致仕者,供原俸禄的三分之一。北朝时,梁武帝普通四年又下诏令:“见在朝官,依令七十合解者,可给本官半禄,以终其身。”(《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九)。唐朝以后,随着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官吏致仕后供俸标准多数朝代有所提高。唐规定,五品以上官员致仕,可得半禄;有功之臣,蒙天子恩典,可得全禄。宋朝对致仕供俸分为全禄和半禄两种。

明朝致仕官吏的待遇比较优厚,规定官员凡以礼致仕者给俸。其大臣有的按月给食米,有的“支俸如故”,也有的“加赐白金”(《明会典·吏部》)。清朝则不同,“凡休者、退者,并核其功而议恤”。清初规定,满汉大臣年老自请致仕者,“朝廷待以殊礼,或升秩加衔,或仍给原俸。”顺治十六年规定,“有世职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无世职之官年至六十致仕者,仍给半俸,未至六十岁因疾辞任者不准给。”道光年间规定,原品休致官员赏食全俸,半俸(《古今图书集成·休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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