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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4:35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40页(451字)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

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将该示范法吸收为国内的法律制度,以实现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在国际上的协调统一。

仲裁示范法共分8章,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合计8章36条。其特点:(1)适用范围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商品贸易、劳务贸易、许可证交易、投资、融资和银行业务等各种形式的交易;(2)强调当事人自主原则,给予当事人以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地点、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等各种问题的自由;(3)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对发生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员的任命、仲裁程序等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或当事人一方未能按仲裁协议行事的情况下,可采取两种方法处理,一是采用有任命权的机构的规定,由该机构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二是授权仲裁庭实施它认为适当的程序;(4)在减少法庭对仲裁干预的同时,又肯定法庭适当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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