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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关税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6:21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08页(1345字)

我国对一般出口货物不征出口关税,以加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但也对一些盲目竞争,有损国家利益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当然,国家对一些出口利润较高的商品,也征一些出口税进行调节,有利于统筹安排。1993年12月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中,只有47种商品分别征收10、20、25、30、40、50、80、100%的出口关税。其中属丝绸的有适于缫丝的蚕茧,生丝(未加捻);废丝(包括不适合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丝纱线(绢纺的除外),非零售用;绢纺纱线,非零售用;丝或绢丝的机织物6种。其税率分别为100、100、100、100、100和80%。

丝绸的高出口税,主要是1988年时许多丝绸系统外的企业在国内抬价抢购蚕茧和丝绸,在国外削价竞销,造成国家严重损失等原因。国务院因此决定除对丝绸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加强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并决定运用关税这一经济杠杆进行调节。

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出口蚕茧、丝、丝纱线及其织物开征出口税,其中蚕茧、丝纱线的税率为100%,丝织物的税率为80%。海关总署于1988年10月21日(88)署税字第1077号“关于丝绸开征出口税的通知”中通知从1988年10月26日零时起实施。该通知指出:开征出口税后,为了不影响外贸计划内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凡是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系统计划内出口的丝绸,缴纳出口税后,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集中向海关总署申请退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染绸,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部分,也可凭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证明予以退税。

退税比例及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该通知附“丝绸征收出口税目税率表”。其中的税和税率完全与1993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相同。

也即是1988年10月26日起执行的税目和税率至今继续有效。1988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88)署税字第1083号“关于下达实施《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的通知”,其中下达1988年10月26日试行的“关于计划出口丝绸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规定”分6条,其中规定凡计划内的丝绸实行全额退税。经经贸部批准超计划的丝绸,也视计划内同样退税。又规定为了减少资金流转,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系统的各分支公司,应在货物出口前到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申领计划内出口的证明。

货物出口时,海关凭中国丝绸总公司的证明,开出税款缴纳证,并在缴纳证上加盖“计划内出口退税”的戳记,即可视为征收出口关税并予以退税……海关向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收取税款总额的1.8%的海关关务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自行生产出口的坯绸和印染绸也同样办理,但暂免收关务费。对计划外出口的丝绸均按规定征收出口关税不退税。1988年12月24日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88)丝财字第1711/1631号“关于及时交纳海关关务费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海关关务费计算方法:

关务费=出口税税额×1.8%

〔注:出口关税额=FOB销售价×3.20÷(1+税率)×税率×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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