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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可证制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0:54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20页(1729字)

是一个国家批准出口的证明文件。

发放出口许可证,是实行出口许可制度的一种常用措施。许多国家按照准许出口程序不同,其出口许可证分为:

1.一般或普通出口许可证。属这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出口管制较松,不必事先办理申请和签发许可证,只须在出口报关单上填明出口管制货单上商品的普通许可证编号,即可出口;

2.特种出口许可证,属这类许可证项下的商品出口管制较严,出口企业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获得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出口。

中国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出口必须获得批准的制度,根据198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1992年12月经贸部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商品38种,其中蚕丝类、坯绸(包括梭、针织的生、练、漂绸)属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

2.实行主动配额管理商品54种;

3.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22种;

4.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其中:

(1)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19种;

(2)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5种。上列1实行计划配额许可证管理的38种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和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其中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中的丝类和坯绸,是国家委托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省市区丝绸公司统一联合经营的,是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并按计划分发省市区丝绸公司凭证出口。上列2实行主动配额商品54种,是外国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上列3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22种,是出口金额较大且经营秩序易于混乱和重要的名、优、特出口商品。上列4实行被动配额商品24种,是国外对我有配额的商品。上列1~4项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有16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每年分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经营(含合资企业)。

出口许可证的发放,按照出口商品的重要程度,分别由外经贸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和省市区经贸厅(局)办理。

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原因:

1.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以保证生产建设和国内消费需要。

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垄断国际市场和某些特殊商品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有助于国家根据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合理安排和配置资源,保证国内需要和出口收汇;

2.配合外贸体制改革,运用出口许可证管理作为国家宏观管理、控制和调节出口贸易的手段;

3.提高出口经营的经济效益,防止自己内部的不公平竞争,减免经济损失;

4.从宏观上调节出口贸易,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出口秩序。

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机关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贸管理部门。外贸专业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的出口商品,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一般即可视为取得出口许可,不必再申领出口许可证。对输往国家(地区)有配额限制商品,按外经贸部关于配额管理办法办理。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世界各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保证出口收汇而普通采用的制度,我国在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将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3条规定,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继续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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