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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贸易原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2:55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38页(648字)

是缔约方之间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或相应的让与,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

其含义是:一方面,它要求缔约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以及在修改关税减让表的谈判中要实现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当新成员加入时,在有关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要求申请加入方保证通过关税以及其他一些事项的谈判,使新加入的缔约方作出一定的互惠承诺,即付一定的“入门费”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的优惠的先决条件。互惠贸易原则使缔约各方的贸易建立在彼此间以利益对等的补偿基础上,使相互间实施的某项优惠待遇在互惠的基础上适用。互惠有双边互惠和多边互惠两种形式,多边互惠是将双边互惠的原则扩大适用到各缔约方之间。

关贸总协定的互惠贸易原则是多边互惠的贸易互惠方式。但“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协议也体现了双边互惠的原则。如海关估价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倾销与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这些协议采取“守则式”方式,仅对签字方有效,构成了事实上的双边互惠。

互惠贸易原则的例外主要是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免责条款”。主要有:(1)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国际收支限制的例外;(2)第十九条对某种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3)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及国家安全例外;(4)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5)第二十五条豁免义务的例外;(6)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及“东京回合”对发展中国家的“授权条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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