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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3:12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0页(584字)

关贸总协定要求:(1)缔约方应将其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它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商品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该迅速公布,以便各缔约方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和了解;(2)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些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条约也必须公布;(3)透明度原则还要求缔约方应该在全国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上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判决和决定;并应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以便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4)缔约方采取的按既定统一的办法提高进口商品关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或者对进口商品及其支付转帐实施新的或更严的规定、限制或禁止的普通实施的措施,没有经过正式公布不能实施。

透明度原则不要求缔约方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亦不予公布。现行贸易实践中的灰色区域措施一定程度上是违反了透明度原则的措施,但是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适用条款。其法律地位也不清楚,有待通过强化后的关贸总协定纪律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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