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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国家垄断制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4:15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8页(602字)

一国政府规定全部或部分进口或出口商品由国家设立的国营贸易机构直接经营,或把某种进口或出口商品专营权给予私营大企业组织进口或出口的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虽一贯在国际范围内推行缩小国营贸易、限制政府垄断的方针,但目前西方国家的进出口国家垄断的商品还为数不少,其主要集中在:(1)烟和酒;(2)某些农产品,如粮食;(3)武器三类。这种垄断实际就是一种非关税壁垒。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实行这种制度的,旨在排除外国企业在其对外贸易中的垄断,维护民族经济独立。我国丝绸(含制成品)出口中的丝类和坯绸,是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我国出口生丝占国际丝绸贸易量的90%上下,真丝绸占45%左右,是我国出口商品中唯一能够垄断国际市场的商品。因此,我国丝绸出口必须进行垄断制,而且要在丝类和坯绸在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包括印染真丝绸和真丝服装在内进行垄断制。

而且还必须成立全国的以出口为头的产、供、销联合的中国丝绸公司。中国丝绸的古代、近代、现代史中许多实践证明,凡是统一经营时期,总是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出口增加。

相反,即分散经营时期,生产滞后、技术落伍、出口减少。

其实,这是丝绸从养蚕起至丝绸出口止的一个严密的系统工程的特点所决定了的。而且也是符合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某些特殊商品采用的进出口国家垄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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