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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原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4:41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47页(1497字)

简称“普惠制”。

是国际贸易中经济发达国家,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减免关税待遇的一种制度。

普惠制原则是:(1)普遍的,即经济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3)非惠的,经济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上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的优惠待遇。

普惠制的目标:(1)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这是1964年七十七国集团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普遍优惠待遇。

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二届会议上通过的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了这个“普惠制”提案,并确定了18个经济发达国家制定本国的“普惠制”计划。至1992年已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共同体12国、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原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27个国家。

中国是加拿大、日本和欧洲共同体12个国家等21个国家普惠制的受惠国。世界上已接受普惠制关税优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已达到170个以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从1970年实施普惠制起,现已进入第三个10年。但必须注意在实行普惠制的工业发达国家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各自制订的计划中都规定了许多限制性条款:(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给惠国从各自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对某些受惠国或地区进行限制;(2)对受惠商品的规定,给惠国公布的商品名单中,农产品受惠较少,工业品受惠较多,而工业品中的一些敏感商品,如纺织品、鞋类及某些皮革制品却被排除在受惠商品范围之外;(3)对受惠商品减税幅度的规定,受惠商品的减税幅度一般处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税率之间的差额;(4)对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①负责条款,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造成本国生产同类产品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②予定限额,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量则按最惠国税率征收;③竞争需要标准,对来自受惠国的某些进口商品,如超过当年规定的限额,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5)对原产地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产于受惠国或地区、或者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一是要看加工标准,即要求进口原料或零件的税目和利用这些原料或零件加工后的商品税目发生了变化。

二是要看增值标准,要求进口原料和零件的价值在加工装配后的出口成品价值所占的比重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如达到这两个标准,该产品才能作为实质性变化,享受普惠税待遇。在原产地规定中,还必由受惠国将受惠商品直接运往给惠国,如由于地理原因,受惠国必须通过邻国国境,则要求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交原产地证和托运的书面证书,才能享受优惠关税的待遇;(6)对受惠国的有效期限等,我国出口丝绸(含其制品)虽在一些国家也享受优惠税待遇,但给惠国的各种限制也多,因此,我国必须经常研究给惠国有关情况,见缝插针。

力争对我有利,以扩大丝绸出口,更多增加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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