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3页(943字)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统称。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民代表。
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任期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会议提出议案,可以对提交给会议审查的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可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各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对人民代表的质询予以答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执行职务时,可以享受根据需要给予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补贴。人民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贯彻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全国人大代表或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罢免或撤换会议或者书面申诉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