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8页(195字)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共四章二十六条。它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