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8 22:39:1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89页(398字)
1912年8月10日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共二十二条。
该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下列议员组成:各省省议会各选出10名,蒙古选举会27名,西藏选举会10名,青海选举会3名,华侨选举会6名,中央学会8名,共274名。众议院以各地人民选举之议员组成,每80万人口选举1名,人口不足800万可选10名,蒙古、西藏、青海同参议员额。参议员任期6年,每二年改选1/3。
众议员任期3年。不能同任两院议员。
两院正副议长由各院议员互选。两院会议同时举行,会期4个月,亦可延长。
两院分别进行议事,两院议决一致方可成立。在宪法制定前,两院同时行使临时参议院职权。
特别宪法由两院合议。两院议员各须达到2/3方可开会,3/4以上同意方可议决。
两院可以弹劾总统和国务员。两院议案可强制总统执行。
非经两院同意不得逮捕议员。
国家预、决算均由众议院议决。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下一篇: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