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负责制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6:2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页(431字)

指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领导制度。

根据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工业企业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处于中心地位。厂长具有经营的决策权、生产指挥权、一定的成果分配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权、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权、对职工的奖惩权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权限。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也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必须正确地理顺厂长与企业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企业党委对企业实行思想政治领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同时还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实行厂长负责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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