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港整备罚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7页(369字)

日本《渔港法》第45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在第19条A第5款情况下,未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进入他人土地或水域者;(2)在第24条第1款情况下,未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进入或使用他人土地或水域者;(3)违反第37条第1款规定者;(4)未得到第39条A第1款的许可,而进行同款的建设、改良、采集、挖掘、填土、放流、排放投产或占用者。第46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之一者,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1)未得到第21条第2款的许可,进行渔港修建事业实施的委托者;(2)违反第22条第1款规定者;(3)未得到第38条第1款的认可,将属于基本设施的渔港设施让他人利用,或征收这些设施的使用费用;(4)拒绝、妨碍或回避第41条第2款规定的该官吏或吏者进入、测量或检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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