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8: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0页(52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建国初期名称为“人民检察署”,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用该名至今。1975年宪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1975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批逮捕,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监督侦查、审判活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等等。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察委员会,作为决定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集体领导组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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