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长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8: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1页(288字)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除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均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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