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08:5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6页(400字)

现行宪法于1975年12月21日经全国公民投票通过,31日正式颁布施行,共包括十一章一百一十八条。

宪法规定: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和民主的社团——福科诺洛纳(即村社)基础之上的国家;生产者和人民的政府构成共和国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基础;国家保证公民应享有的权力;公民有忠于祖国、维护社会财富和保护人民的义务。总统、最高革命委员会、全国人民议会、政府、军人发展委员会和最高宪法法院组成主要国家机构。

总统是国家元首、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有权制定法律,任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总统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

最高革命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总统制定国家总的方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全国人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

政府是最高行政机关。军人发展委员会是咨询机构。高等宪法法院担任督促和检查宪法执行情况之责。主要司法机关有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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