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既往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15: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3页(421字)

“溯及既往”的对称。

指新刑事法律施行以后,只适用于它施行后所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它施行前所发生的事项的原则。该原则首先确立于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后为其他国家所采用。

采用不溯既往原则的刑事法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对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按旧刑事法律处理,并不因新刑事法律的施行而受影响;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过去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刑事法律,但新刑事法律处罚比较轻的,就适用新法。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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