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16:0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5页(642字)

厄瓜多尔从1830年第一部宪法至今,共颁布19部宪法。

现行宪法颁布于1983年,生效于1984年。该宪法规定:厄瓜多尔是主权的、独立的、民主的和统一的国家。

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公共权力机构行使权力。

国家的首要职能是加强民族团结,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经济的组织和运转应符合效率和社会正义的原则,国家的作用是保证收入和财富的合理分配。厄瓜多尔经济通过公共部门、混合部门、共有或自治部门及私人部门运转。

国家承认并保障财产所有权,保障由所有者直接和有效经营的土地所有权,禁止霸占土地和大#园所有权。公民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党派、社会等级、阶级状况和出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有向政府当面发泄不满和请愿和受到接待并在适当期限内得到答复的权利。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向议会提出议案,有权监督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

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议会实行一院制,任期为4年。

议会有权对总统、各部部长及其他国家机构高级官员进行弹劾,监督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总统行使行政权。

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不得连任。司法权由最高法院、监察院等法院行使。

宪法修改,议员、总统、最高法院和人民群众都可以提出建议。修改草案须由议会讨论并经2/3以上成员通过后交总统审议。如总统提出的修改草案全部或部分地被议会否决,或议会通过的修改草案全部或部分地遭到总统反对,总统可在90天内将草案中有争议的部分提交人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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