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3:0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87页(47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早是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设立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这一设置,1982年宪法又恢复了这一设置。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我国公民可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其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其职权主要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此外,还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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