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4: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2页(455字)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共九章五十八条。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二章六十五条。该法的制定不仅较好地处理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现役部队建设与后备力量建设、公民履行服兵义务与国家给予优待照顾等关系,也为我国军事法制建设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该法对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惩处等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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