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4: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3页(327字)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施行,共十八条。

该法规定,我国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在国籍的确认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该法还对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恢复中国国籍的办法和审批手续,以及收养、出籍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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