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4: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4页(333字)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六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该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该法还对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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