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4:4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3页(397字)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二十八条。

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该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国务院设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则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和统计人员。该法还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违反统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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