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2:1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16页(387字)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该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共五章三十六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该法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其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地、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此外,该法还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许可、举行及违法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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