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37: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28页(370字)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改。

1980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该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要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此外,该法还对合营企业的优惠条件、开业和停业登记、申报纳税、税务检查及违章处理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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