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4: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53页(458字)

关于设立公安派出所的目的、派出所的职权及建制等事项的法案。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共和国主席公布。内容共七款,主要有:(1)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作为其派出机关。(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保障有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法律的实施;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预防和制止盗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管理户口;管理剧场、电影院、旅店、刻字、无线电器材等行业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破案;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和协助有关居民福利的工作。(3)应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社会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所。

(4)公安派出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或二人,人民警察若干人,并在市县公安局领导下进行工作。(5)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工作,遵纪守法,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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