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9: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69页(599字)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

具有双重国籍的人叫“混合国民”。产生双重国籍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国籍法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原则有分歧。双重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个途径:(1)各国对取得原始国籍的立法不统一。

现在国际上原始国籍的获得标准有二:血统标准,即一个人的国籍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定,不问其出生地;出生地标准,即一个人的国籍根据其出生地而定,不问其父母的国籍。这样,两个采用血统主义国籍法的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籍法的国家生下的子女就有了两个原始国籍,成为混合公民。(2)各国对取得继有国籍的立法原则不统一。

继有国籍是根据与获取原始国籍无关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选择国籍、收养、领土转移、接受公职等事实,而由一个国家给予的国籍。各国对继有国籍的获得具有不同的规定,有时一个人获得了继有国籍仍不丧失原有国籍,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国籍。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凡与本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妇女,均自动取得本国国籍,但这些妇女的所在国法律却规定,不论她与哪国人结婚,都保留其本国国籍。这样,这些妇女就具有了双重国籍。双重国籍的产生引起了许多国际问题,对个人和国家都有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力图通过立法和国际条约消除或防止双重国籍的产生。

我国1980年9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国民具有双重国籍,并作出了避免双重国籍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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