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8页(367字)

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场所。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进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看守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至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看守、管教、医生、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武警部队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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