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8页(305字)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一种。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已不适合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公务员,行政机关将予以除名的行政处分。开除是公务员行政处分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所以对其适用有比其他处分形式更为严格的要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给予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无论其任免机关是否达到县级,都要报县级政府批准。公务员被开除后就已解除了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职务关系,所以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也无所谓行政处分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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