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8页(1193字)

公安特种行业管理之一。公安机关对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包括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对经营企业实行年审及对违反管理行为的处罚等。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从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在收购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的金属物品有: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处罚:①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③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④非法设点收购废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⑤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⑥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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