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5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95页(403字)
1945年颁布,共十六章三十七条,为现行宪法。
该宪法规定,印度尼西亚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有制定宪法和国家基本方针以及选举总统、副总统的权力。总统为最高行政首脑和陆、海、空三军的最高统帅。
经国会同意,总统有权制定法律、任免部长,有权与别国宣战、讲和并缔结条约。
国家设最高评议会,负责回答总统的咨询,并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国会为国家立法机构,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律草案。
最高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言论、结社、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保卫国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该宪法还对财政、国防、国旗与语言等问题作了规定。
宪法的修改至少要由人民协商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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