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0: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07页(530字)

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程序。

法律的制定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1)法律草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讨论;(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在不同的国家,立法提案权的范围和制定法律的程序也不尽相同。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机关和个人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性议案和其他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下列机关和个人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性议案和其他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人以上的组成人员。

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经过反复修改、补充,使法律草案更加完善,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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