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15页(418字)

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等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审理判决中开创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后一些国家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基础是根据分权与制衡原则,司法机关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阐明宪法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与宪法原则相抵触,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措施都必须修正和废止。各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它是通过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来审查它们所适用的法律、法令等是否违宪,如美国、日本、加拿大、阿根廷等国。

另一种是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所设立的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的专门机构,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奥地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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