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加拉瓜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1:3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15页(548字)

全国代表大会于1986年11月19日通过,1987年1月7日生效。

该宪法共十一部分二百零二条。它规定:尼加拉瓜是自由、主权、独立和统一的国家,是民主、参与制、代议制的共和国,主权在于人民。国家奉行政治多元化、混合经济、不结盟、独立、主权和民族自决、捍卫自主权、保卫和平和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宪法原则。国家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有计划地引导经济活动以保障国家的发展。所有制形式包括:人民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国家政权由立法、行政、司法和选举四权组成。

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

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令,以及行使监督等其他宪法赋予的职权。

行政权属于总统。

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由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为6年。总统有权任免各部部长、副部长、自治机构的领导人、各省省长、首都市长,负责制定和批准国家总预算等。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选举权由最高选举委员会和其他从属的选举机构行使。

最高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全国代表大会根据总统提名选出。应总统或全国代表大会1/3代表的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部分修改宪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