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权利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4:5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5页(513字)

我国少数民族人民在民族自治地方内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权主要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文化。(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发展和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体现了国家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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