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机关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5:0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4页(492字)

即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组织形式,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外,还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有权管理地方财政;有权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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