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4: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25页(308字)

指我国少数民族根据宪法规定在本民族聚居区建立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分为相当于省级的自治区、相当于行署级的自治州(盟)、相当于县级的自治县(旗)三级。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和民族组成来看,各自治地方大致有三种类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单位建立的自治地方;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以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至1985年,我国建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盟),81个自治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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