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4页(419字)

在我国,指有权制定法规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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