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2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5页(338字)

我国按行政区划在地方设置的各级审判机关。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三级,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和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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