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5页(564字)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自治州、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与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若干行政公署作为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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