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1:2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56页(423字)

亦称“极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经过二年考验期间以后,根据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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