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1:3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56页(311字)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适用于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而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分子,也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判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2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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