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3: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65页(417字)

也叫“公断”。

指双方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决时,经过协商,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居中作出判断或裁决,而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为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与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与调停不同,仲裁的性质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即属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法,而调停则只有劝告和建议,并无裁决。现在,美国、瑞典、瑞士等国家,都制定有仲裁法,一般常设的仲裁机构都制定有仲裁程序规则,如1988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按照解决争议的性质,仲裁主要分为:民事仲裁、国际仲裁、海事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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