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措施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8:4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2页(495字)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履行国际条约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和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它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如:为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采取精简机构、干部年轻化和改革的措施;为发展经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利改税的措施;为防止疫病的传染、扩散采取强制性预防接种、检查、隔离、治疗的措施;为保护森林资源、野生动物采取封山、禁止狩猎的措施;为保护外国使领馆执行职务采取的安全保护防范性措施,等等。行政措施一经成立并开始生效,即具有如下的效力:(1)确定力,即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2)拘束力,包括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和对行政客体的约束力,即具有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都受它拘束的效力;(3)执行力,即具有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措施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相对一方如不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执行。一切行政措施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某项行政措施违反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通过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行政措施撤销以后,即视为自始没有采取过该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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