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院制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2页(568字)
一院制宪法的对称。实行国家代表机关由两院构成的国家的宪法。以宪法规定的国家代表机关的构成方式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联邦制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是两院制宪法。最早的两院制宪法是美国的1787年宪法,该宪法规定,合众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制宪法规定两院制的理论基础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其优点在于它能容纳各种社会势力,反映各组成区域的意见,可以平衡它们的关系,缓和它们的矛盾,防止议会专横,引发冲突。同时立法和通过议案由两院审议,可以避免草率和疏忽的缺陷。当今世界各联邦制国家中只有科摩罗和多米尼加联邦两国的宪法是一院制宪法,其余都属两院制宪法。一方面有不少国家改行两院制宪法为一院制宪法,另一方面也有些国家改行一院制宪法为两院制宪法,如巴基斯坦、泰国、智利、墨西哥等国建国初期实行一院制宪法,后来改行两院制宪法。还有的国家在其宪政史上,实行一院制宪法或两院制宪法,前后时有更改,如厄瓜多尔建国以来颁行的19部宪法中有5部是一院制宪法(1930、1851、1945、1979、1983年宪法),有14部是两院制宪法(1835、1843、1845、1852、1861、1869、1878、1879、1884、1906、1929、1938、1946、1967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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