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兽药研制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4页(354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创新兽药。研制新兽药,必须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药理、毒理、临床试验报告、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有关资料和新兽药样品。新兽药经中国兽药监察所进行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列为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发给《新兽药证书》。无《新兽药证书》的,不得列为正式科研成果或者进行技术转让。第23条规定,研制兽药新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新制剂的配方及配制工艺、质量标准、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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