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兽药申请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4页(266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国家对依法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批准或者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兽药审批或者登记的,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予审批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审批或者登记机关不得披露第1款规定的数据:(1)公共利益需要;(2)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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