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药经营企业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64页(222字)
中国2001年《兽药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第16条规定,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经营兽药的,必须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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