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9:3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85页(551字)

企业按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所有制企业。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所有制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现阶段是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也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而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理的权利。

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它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其法律特征为:(1)它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并具备必要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开办的;(2)企业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对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独立支配权,行使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3)企业可以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履行国家规定的责任。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企业能够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参加诉讼活动。

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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